为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,特制定系、教研室听课制度:
1、系、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取本专业教师授课不少于3学时,
2、教师之间的观摩教学每人每学期不少于2次。
3、青年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前,必须完整旁听指导教师一次授课。
4、青年教师必须通过试讲后方能担任主讲教师,青年教师试讲时,系、教研室全体教师都应参加。
5、新教师上课,其指导教师至少每2—3周听课一次,系、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,督促新教师尽快成长。
6、听课人员在听课中发现的优点或问题,属共性的,应在教学研究会上讨论,研究推广或解决;属个性的问题应个别交换意见。
7、充分了解学生的反映,并通过系、教研室负责人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,以便予以及时调整和解决。